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福建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閩價服〔2011〕199號
各設區市物價局、財政局,平潭縣物價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
現將《福建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自2011年6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三年。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
福建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會計師執業收費市場秩序,維護社會公共的利益以及委托人、會計師事務所合法權益,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9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福建省范圍內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分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本省范圍內提供審計服務和其他服務,應當按照本規定收取服務費;跨省提供業務服務,可以執行本省規定的收費標準,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執行服務所在地規定的收費標準,具體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本省會計師事務所在福建省外設立分所,應當執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福建省范圍外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本省境內提供審計服務和其他服務,可按照本規定或者按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所在地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具體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和委托人付費的原則。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下列審計服務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ㄒ唬彶槠髽I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ǘ炞C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ㄈ┺k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服務,出具有關報告;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服務。
會計師事務所按照自愿有償原則提供會計咨詢、會計服務等其他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具體收費項目、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由省財政廳提出意見,報省物價局制定?!陡=ㄊ嫀熓聞账帐召M標準》由省物價局另行下發。
第六條 審計服務可實行計件收費、計時收費或者計件與計時收費相結合的方式。
第七條 實行計件收費的審計服務,可以實收資本、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等反映審計對象規模的指標為計費依據,采取差額定率累進計算的辦法收取服務費。即按實收資本、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等劃分收費檔次,分檔計算收費額,各檔相加為收費總額。
第八條 實行計時收費的審計服務,可按照提供服務所需工作人日數和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用。工作人日數根據審計服務的性質、風險大小、繁簡程度等確定。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根據執業人員專業技能水平、審計工作的服務質量等分別確定,具體按《福建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執行。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其他服務,由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服務成本和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自主制定不同服務的收費標準范圍。具體收費標準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確定收費標準時應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業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會計師事務所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會計師事務所的社會信譽等。
第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服務收費合同(協議)或者在委托合同(協議)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協議)或收費條款應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采用計時收費的,還應載明計費的工作人日數等內容。
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協議)后,委托關系終止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按照《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審計服務采取招(投)標方式取得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合理確定投標報價。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服務,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執業程序。
第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應當出具合法票據,注冊會計師個人不得私自收費。
第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申領《經營服務性收費證》,實行亮證收費,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規定和收費標準,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對破產清算、歇業清理、困難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以及對行政事業單位等非營利性組織的服務收費,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優惠減免政策。省人民政府對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優惠減免政策有具體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按規定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
(二)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制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審計服務收費標準的;
(四)違反規定以傭金、回扣等形式變相降低審計服務收費標準的;
(五)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亂收費的;
(六)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七)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向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第二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之間發生收費糾紛,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價格爭議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臺地區提供服務的收費,通過與委托人簽訂合同的方式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1年6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3年。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福建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試行)
一、計件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
服務項目名稱 |
計價單位 (含上限) |
基 準 價(可上下浮動30%) | ||||||||
50萬元 以下 |
50— 100萬元 |
100— 500萬元 |
500— 1000萬元 |
1000— 5000萬元 |
5000萬元 —1億元 |
1—5億元 |
5億元 以上 | |||
年度報表審計 (按年度) |
分檔收費 |
1300元 |
1600元 |
2500元 |
0.55‰ |
0.3‰ |
0.2‰ |
0.1‰ |
0.05‰ | |
速加收費 |
|
1300元 |
2900元 |
2650元 |
5150元 |
10150元 |
20150元 |
45150元 | ||
資本驗證 |
貨幣出資 (按次) |
分檔收費 |
800元 |
850元 |
1300元 |
0.4‰ |
0.3‰ |
0.1‰ |
0.07‰ |
0.025‰ |
速加收費 |
|
800元 |
1650元 |
950元 |
1950元 |
11950元 |
14950元 |
37450元 | ||
非貨幣 出資(按次) |
分檔收費 |
|
1050元 |
1500元 |
0.5‰ |
0.4‰ |
0.15‰ |
0.08‰ |
0.03‰ | |
速加收費 |
|
1000元 |
2050元 |
1050元 |
2050元 |
14550元 |
21550元 |
46550元 |
2、行政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等非營利組織財務收支審計,可在年度報表審計收費基準價下浮50%,由雙方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3、對破產清算、歇業清理、困難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以及金融企業的審計收費標準,下浮幅度不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4、對上市公司的年度報表審計,可參照上述收費標準執行,也可由雙方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二、計時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
1、主任、副主任會計師 400-600元/小時
2、注冊會計師 150-300元/小時
3、助理人員(中、初級職稱) 50-110元/小時